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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2宗操纵市场案,1宗内幕交易案,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期货公司违法违规案。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2宗操纵市场案,1宗内幕交易案,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期货公司违法违规案。

2宗操纵市场案中,一是朱康军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以“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买卖股票”两种手法,于2013年9月9日至12月26日期间操纵“铁岭新城”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约17,979万元;于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5月26日期间操纵“中兴商业”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约8,802万元。朱康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朱康军违法所得约26,781万元,并处以约26,781万元罚款。二是李健于2015年9月10日至15日期间控制使用“李健”“李某祥”等5个账户,通过盘中和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的方式导致“市北高新”的委托量数据失真,影响“市北高新”股价和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李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健违法所得约937万元,并处以约2,813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彩虹精化)实际控制人陈某弟是彩虹精化拟定向增发募集资金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余伟业与陈某弟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联络频繁,余伟业指示其妹妹控制使用“余伟业”账户买入41.2万股“彩虹精化”,共计获利约251.8万元。余伟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余伟业违法所得约251.8万元,并处以约755.6万元罚款。

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一是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沈机集团)拟将持有的昆明机床25.08%股份全部转让给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沈机集团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未披露“3个月自动解除”协议解除条款和“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生效条件,且未披露补充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条第3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沈机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云侠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二是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游久游戏或公司)前身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刘亮、代琳、大连卓皓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游久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2014年11月,游久游戏为前述重大资产重组而发行的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刘亮与代琳分别成为公司第二和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10.28%、9.31%,其中代琳放弃所持有的30,000,000股股份在重组完成后36个月内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70%。2015年1月18日,刘亮、代琳登记结婚,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19.59%,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99%,但刘亮、代琳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刘亮、代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期货公司违法违规案中,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三立期货)作为依法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的期货经纪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刘毅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导致三立期货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严重影响三立期货的正常经营,给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风险。三立期货、刘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17条规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67条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三立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毅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深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