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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自1998年改革以来,化肥流通体制再次出现重大变革。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称,将放开化肥经营,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开展化肥经营。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另外,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办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时,《办法》中明确了农资经营者、交易市场开办者在经营农资产品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业内人士分析,允许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进入化肥经营,其实是从政策上放开这一行业,给予民间资本准入的机会。